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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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是指出于开展经济技术、科技文化合作交流的需要,而暂时进(出)口在境内(外)进行特定使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进(出)口货物原状复运出(进)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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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在提供担保的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口税。提供担保是货物暂准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我国现行的担保形式主要是信誉(保函)或经济(保证金)担保,其中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口已适用“ATA”单证册制度,实行国际联保。对暂准进出口的货物,原则上可暂予免除全部进出口各税,但对租赁、租借方式暂时进出口用于生产、建筑或运输等用途的,给予的暂予免税是部分的。

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货物暂准进出口使用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出口或复进口,因而并不属于实际的进出口货物,国家的贸易管制,特别是许可证管理,原则上不适用该项通关制度下的货物(租赁方式进口除外)。但是,货物的暂准进出口涉及国家其他进出境管制的,仍须在进出口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凭证申报。由于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设备,一般在租赁期满时已按租金方式全部支付货款,并在办理象征性转让手续后归境内承租人所有,因此进口贸易管制制度将其等同于实际进口管理,进口时应按规定呈验各类许可证件。

为特定使用目的的进口或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或进口。每一种暂准进出口都有其特定的使用,同时货物又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原有状态,并且需要按期复出口或复进口。超出规定期限未能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则须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如擅自改变了原有形态或出售、转让、移作他用,则将由海关视情节按规定处理。

适用范围

暂时进出境货物在适用范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有条件地全部免征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的货物,包括: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在上述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货样;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盛装货物的容器;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二类是按其在境内使用的时间征收关税的货物,包括租赁或租借进境货物、短期在我国境内施工作业而临时进境的货物和暂时进境用于商业用途等多种货物。《关税条例》采取了排除的方法,即除第一类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外的所有暂时进出境货物均包括在本类中。在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中,租赁进口的货物按照租金征税,其他货物自其进境之日起按其在境内使用的时间折旧,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

基本程序

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特征包括:暂时进境或出境用于特定目的;在规定时间内应原状复运出(进)境;免受一般经济性质的国家管制限制,免于缴纳与进出口行为相关的各税。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一般地,延期应该在一年之内。延期期满后,除海关总署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长。

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为:暂时进出口前办理合同备案并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要求提供担保;货物进出境时凭担保办理通关手续;货物在境内(外)按照规定目的使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运出(进)境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销后结关。进出口通关现场放行后,货物尚未结关,即货物在海关审单、查验及复核放行等手续后虽可提取或装运,但在使用期间仍将继续受海关监管,直至货物按实际去向办理海关手续并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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