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装配贸易
编辑词条加工装配贸易是一种委托加工的贸易方式,由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委托方在国外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
目录 · 4 个章节
合同主要内容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合同标的为劳务,即为将原材料和元器件加工装配成指定产品而付出的劳动以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合同应规定料件的品质、数量以及委托方送交料件的时间、地点,并明确委托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提供料件时的处理方法。
委托方对成品的品质规格、交货数量和交货期限均作严格规定,如承接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成品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还需规定耗料率和残次品率,双方应协商一个合理的标准,超过规定比率由加工方承担责任。
工缴费即劳务的价值,其规定应以国际劳务价格作为参照标准。运输和保险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不转移,始终为委托方所有,原则上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具体业务中,出口成品的运输和保险,以及料件进口和存仓的保险,均可由承接方代办,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计入工缴费。
付款方式有两种:料件和成品均不计价,由委托方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其差额即为工缴费,承接方应掌握“先收后付”原则。具体做法可采用料件用D/A、成品用远期信用证,料件用D/A、成品用即期信用证,或对开信用证方式。
特点与形式
如果来料、来件、来图、来样不作价由加工方购买,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外厂商,加工装配方只有使用权;如果由加工方购买,其所有权归属加工方,但国外厂商提供的机器设备除外。加工方必须保证成品与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包装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
加工装配贸易能够使贸易与生产紧密结合,国外厂商既是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厂商,又是接受或购买制成品的客户。手续方便,形式比较灵活,协议双方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配合。
形式包括:全部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原辅材料和元器件,制件和成品均不计价,承接方收取工缴费;部分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部分料件由承接方提供,承接方除收取工缴费外还收取所提供料件的价款;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双方签署两份对口合同,承接方无需支付外汇。
与进料加工的区别
进料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企业需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然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加工装配贸易则进、出为一笔交易的两个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属委托方所有,承接方无需支付进口费用,也不承担销售风险。
进料加工贸易中,企业所获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润,利润大小取决于出口成品的市场行情;加工装配贸易中,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缴费,工缴费的大小以劳动力的费用即工资水平作为核算基础。两者相比,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加工装配贸易,但风险也较大。
进料加工贸易中,企业有自主权,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选择适销商品进料加工;加工装配贸易则由委托方控制生产的品种、数量和销售地区。
作用与管理
加工装配业务对于委托方来说是利用承接方的劳务降低产品成本,对于承接方来说则是以商品为载体的一种劳务输出。我国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把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护和支持,因而发展迅速。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的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承接方为我国企业或合资企业,和委托方之间是单纯的委托加工关系;另一种是国外委托方在国内直接投资设厂,以委托加工装配的方式利用政策优惠和低廉劳动力。
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管理包括:合同报批,须经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批;海关登记备案,自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由海关核发《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凭手册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口货物监管,料件、设备和成品进出口时应填写专用报关单,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属海关保税货物,接受海关监管;核销,合同执行完成后应于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对剩余料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市场合作:shichangbu@eservicesgroup.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