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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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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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且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备案还需满足排除条件: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加工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在境内加工生产的;进口料件不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不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不予备案。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的单证包括: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辅料除外);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提交《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进出口商品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提供对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单耗备案申请表》;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备案办理程序依次为材料受理、海关审核、设立台账和核发手册。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审核企业合同和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一万美元以下的合同除外);按规定已设立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进出口手续。办理时限为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

备案变更、放弃与核销

申请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经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变更合同;申请变更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合同的变更应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应提交的单证包括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加工贸易变更合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合同变更申请书、填写变更部分的备案申请表、经预录入的变更呈报表、确定变更后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等。办理程序为材料受理、海关审核、变更台账和核发手册,时限为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条件为: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出口加工成品、退运进口料件,或在出口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法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作内销征税或退运处理;放弃的货物不得是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来料加工货物的放弃需经物权所有人同意。应提交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放弃书面申请、拟放弃货物清单、《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来料加工物权所有人同意放弃的证明等。办理程序为材料受理、海关审核、核发联系单,审批时限为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的申请条件为: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已经海关加工贸易备案许可。应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企业合同核销预录入呈报表、企业核销报告以及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办理程序依次为企业申报、海关审核、核销结案。海关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无误并符合核销规定后,接受企业报核,进行核销核算,打印《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并登记银行回执,签发《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相关办理时限包括: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接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外发加工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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