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编辑词条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境外厂商,免费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既包括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也包括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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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与特征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境外厂商,免费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免费提供意味着不需境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可以是由境外厂商免费提供,也可以是向境外厂商免费借用,但进口设备的一方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途径,包括用加工费扣付、出口产品减价等方式来偿付设备价款或租金。临时进口不超过半年的单件模具、机器除外。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保税加工货物都用于加工贸易生产,但前者是加工贸易生产设备,进境后使用时一般不改变形态,国家政策不强调复运出境;后者是加工贸易生产料件,进境后使用时一般改变形态,国家政策强调加工后复运出境。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特定减免税设备都是免税进境的生产设备,但前者按保税货物管理,后者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一样,在进口放行后需要继续监管。
范围与备案
加工贸易境外厂商免费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如果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海关不能受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免税进口的申请。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合同应当是订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加工贸易协议,单独的进口设备合同不能办理合同备案。
备案手续为:凭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批准件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申请手续。主管海关根据合同、批准件和清单及其他单证,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准予备案后,核发登记手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有效期一般为1年,到期前经营企业可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范围,不需要设立台账。海关可根据情况收取相当于进口设备应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证函。不在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里订明的单独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及其零配件、零部件不予备案。
进口与核销
企业凭登记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登记手册验放。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进境时免进口关税,不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有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可免交进口许可证件。进口申报时,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栏填“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对临时进口(期限在6个月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的不作价模具、单台设备,按暂准进境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应按海关的规定保管、使用。海关监管期限根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来规定,一般是5年。申请解除海关监管分为监管期内和监管期满两种情况。监管期内提前解除监管主要包括结转、转让、留用、修理替换和退运五种情况。结转适用于在享受同等待遇的不同企业之间结转以及转为减免税设备,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分别选择填报“加工贸易设备结转”“减免税设备结转”。转让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或者不能进口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必须由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公式确定完税价格缴纳进口关税。留用适用于监管期未满本企业移作他用或虽未满监管期但加工贸易合同已经履约本企业留用的情况,须由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办理进口海关手续。修理替换可使用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申报出境和进境,也可按出境修理货物或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手续。退运应当由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凭批准件和登记手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
监管期满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5年监管期满,如不退运出境,可以留用,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放弃。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要求留在境内继续使用,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也可以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监管期满既不退运也不留用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放弃,海关比照放弃货物办理有关手续,放弃货物要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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