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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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受托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并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受托方不需要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单独核算,但需进行备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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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过程

受托加工的核算过程包括以下步骤。收到对方加工材料时,单独设置备查账簿和有关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接受加工的物资应设置表外科目核算,可以设置“代管材料物资”“受托加工物资”两个表外科目。加工生产时,借记生产成本(受托加工),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等。加工完工产品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贷记代管材料物资。结算收取加工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

消费税计算与账务处理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承担纳税义务,受托方负有计算并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按自制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

确定应税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区分两种情况。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税款时,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税。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受托方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指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受托加工贸易

受托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须注意,受托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认可必须由外汇银行行长批准,对加工物品的再出口必须在进口通关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上出口许可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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