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
编辑词条进口许可证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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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按许可证有无限制,可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公开一般许可证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此证,即可获准进口。特种进口许可证要求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
指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需向有关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为了海关目的的要求除外),作为进口到该进口方海关管辖地区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程序。发放进口许可证是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一种措施,是进口获得批准的证明文件之一。
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许可证和非自动许可证。自动许可证不限制商品进口,设立的目的也不是对付外来竞争,它的主要作用是进行进口统计。非自动许可证是须经主管行政当局个案审批才能取得的进口许可证,主要适用于需要严格数量质量控制的商品。非自动许可证的作用有:管制配额项下商品的进口;连接外汇管制的进口管制;连接技术或卫生检疫管制的进口管制。只有取得配额、取得外汇或者通过技术检查和卫生检疫,才能取得许可。
根据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的关系,进口许可证可分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先规定有关商品的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商人申请发放许可证。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主要根据临时的政治的或经济的需要发放。
申领须知
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非外贸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配额管理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非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进口商应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核定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编码;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一般为一年;贸易方式包括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外汇来源包括银行购汇、外资、贷款等;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等;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单位指计量单位;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单价(币值)应填写成交时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
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填写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证机关;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如确实签订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进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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