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货物
编辑词条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免税放行之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其认定和通关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提交相关凭证。
目录 · 2 个章节
特征与认定依据
无代价抵偿货物具有以下特征: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即买卖双方在执行交易合同中,我方根据货物损害的事实状态向对方请求偿付,而由对方进行的赔偿;已经海关放行,即被抵偿进口的货物已办理了进口手续并已按规定交纳了关税或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经海关放行之后,发现损害而索赔进口的;仅抵偿直接损失部分,根据国际惯例,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抵偿一般只限于在成交商品所发生的直接损失方面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方面,对于所发生的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在抵偿的范围内。
认定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涉及货物性质的有关鉴别材料、凭据必须齐全,主要有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明或买卖双方会签的记录、买卖双方签订的抵偿协议。这三种资料凭证互相联系相互依存,海关在认定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性质时原则上必须同时收取三种资料进行审查。
征免税界限与通关规则
如原进口货物短少,其短少部分已经征税或者原进口货物因质量原因已退运境外或已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如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境外,又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应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对于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如因残损或品质不良,需进口同类货物来更换,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对于因残损或品质不良,境外同意削价并补偿部分机器、仪器及其他货物,只要所补偿进口的货物与原货品名、规格相同,价格也不超过削价金额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对于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和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但其留在国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程度估价纳税。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性质栏内填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并附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证和商检证书或与境外发货人签订的索赔协议书。对原货已退运境外的,还应附有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不向海关报明,或虽报明但所附单证不齐,不足以证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如与原进口的货物在品名、数量、价值及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可以在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的条件下免予另办许可证;但如原货不退运出口的,则应补办许可证。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市场合作:shichangbu@eservicesgroup.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