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易货
编辑词条直接易货是买卖双方各以等值货物进行交易,不涉及货币支付和第三方介入的贸易形式,又称一般易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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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基本特征
直接易货,又称一般易货,是指买卖双方各自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交易过程中不涉及货币支付,也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签订相互换货、相互抵偿的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规格、数量、品种以及指定交换货物的港口。这种形式被认为是最普遍、应用最广泛的易货形式。
其基本特点在于交易双方订立的是短期合同,履约期较短,合同仅涉及两方,没有第三方参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要交换产品的数量、规格,而非仅制定框架性协议。在此类合同项下,双方进行的是 一次性交易,基本不发生外汇转移。有时交易双方也会在合同中规定某种货币或货币单位,但其目的仅在于方便账务处理,并不在于进行外汇收付。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当交易额不能平衡时,才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顺差方收取外汇支付额的尾数。
操作方式与实际应用
直接易货方式下,一笔交易一般只签订一个包括双方支付相互抵偿货物的合同,不涉及第三方。这种形式较多出现于小额边境贸易。交易的商品通常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一次完成。然而,在需要运输时,此种方式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实际业务中出现了以对开信用证为媒介的做法。交易双方先签订易货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条款。随后,双方按约定日期互相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大体相等的信用证,这两份信用证可以同时开出、同时生效,也可规定一方开出的信用证在对方开立回头证并得到认可时生效;双方还可以采用保留押金的方式,即先开立的信用证先生效,但结汇后,银行不是将款项划入受益人账户,而是作为开立回头证的押金。前两种方式无须结汇,信用证金额只是双方结算和账务处理的依据;后一种做法尽管涉及了外汇计价和结算,但本质仍是以货换货,没有现汇收付。除了对开信用证外,还可能是双方各自提供相应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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