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保证
编辑词条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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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分类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关于保证人,我国《票据法》要求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证人则只能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不适用保证。原因在于我国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过短,同城结算支票的提示期限只有10天。而国外,无论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有支票保证制度。
对汇票保证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保证;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未记载。
保证事项
汇票保证事项包括: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名称和住所,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人名称,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日期,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签章,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的,保证无效。
法律效力
保证人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即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实质性原因而无效,已经完成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且是法定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不享有催告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2条的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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