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风险
编辑词条信用证风险是指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条件苛刻难以达到,或开证行规模小、信誉差不按国际惯例操作等,致使出口商难以履约,或履约后不能及时安全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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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内容
信用证项下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表面上相符,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在成组化运输中,承运人对箱内货物是否完好不负责,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组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此时进口商即面临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如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或在信用证中变更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进行诈骗,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伪造保兑信用证等。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只需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保证金所占开证金额的比例较小,实际是由银行垫付大部分资金,当信用证到期开证申请人无力支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支付银行垫款,银行的垫款将难以收回。申请人与受益人勾结进行欺诈,申请人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开证行将受到损失。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也可能承担一定风险。
风险防范
进口商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同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
出口商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资信调查;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事先了解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认真审查信用证,为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约困难的陷阱,是否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等,以及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认真缮制单据,制作并提交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单据是出口方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
银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不同与开证申请人协商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银行应审查开证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验资、年检报告、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损益表等,据此分析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并核定开立信用证的最大授信额度;从法律上规范并完善开证申请人同开证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的手续,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为非授信企业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开证金额的20%,其余部分要落实担保措施。银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多种担保措施,并予以落实,对开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
案例评析
1994年10月,国内某银行收到香港某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金额60万美元,受益人为某地贸易公司,开证申请人为香港某公司。贸易背景是香港公司购买贸易公司的干蛇皮。该信用证规定检验证书需由第三家贸易公司出具并由开证申请人会签,且双方签字必须与开证行所持有之签字样本相符。银行建议受益人修改信用证,删除该条款,改由我方商检局出具检验证书。经联系,开证行将条款改为检验证书之签字须与通知行所持有之签字样本相符并随后将签字样本寄给银行。贸易公司凭该信用证向银行提出打包放款要求,该行认为修改后之条款仍然不利,拒绝提供打包放款。事后贸易公司又求助于另外一家国内银行要求融资,该银行为了争揽业务予以打包放款。因为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规定检验证书必须由香港公司授权签字人签字,且该签字必须与通知行持有的签字样本相符,故受益人在取得由香港公司派来的检验人员对货物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后送到通知行核对印鉴,银行经核对发现签字与原印鉴不符,遂建议贸易公司暂缓发货以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待将新的带有符合印鉴样本签字的检验证书重新提交给通知行核对签字时,原信用证效期已过。贸易公司在联系香港公司展证时,香港公司不予理会,显然不想要货了。事后由于贸易公司收购的干蛇皮存放时间过久发生霉变受到损失,而融资银行的贷款资金也变得难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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