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
编辑词条信用证软条款又称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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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与产生原因
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作为出口方的受益人收取货款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软条款依附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随意制定,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使其难以被非资深的专业人员所注意和理解。软条款的隐蔽性很大,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因而常常被不法商人用做诈欺、违约、拒付的有效法律手段和工具。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其实是买卖双方寻求灵活性的一种表现。对买方而言,灵活性越高则安全性越高;对于卖方而言,开证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信用证规定的灵活性越高,则卖方的灵活性就越小,卖方的安全性也就越低。
软条款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进口商为了防止出口商的欺骗,在信用证中作出一些限制,减少自己的风险,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这样的软条款限制是善意的;其二是少数不法进口商利用出口商急于出口的愿望和一些外贸人员经验不足等因素,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可令申请人或开证行完全控制交易进程、有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以软化开证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条件下无条件付款的责任。进口商常常利用这些软条款故意挑剔,使出口商无法结汇,或大肆降价,使出口商血本无归。此类条款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使信用证受益人承担较大风险。其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信用证不能议付,或因单据、条件不符而遭银行拒付。对于软条款的判断,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UCP600及UCC5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此类条款显然是违背UCP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
常见软条款类型
实践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规定信用证暂时不生效,开证行另行指示或通知后方能生效的信用证,待通知的项目有装船期、船名及装载数量、以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为条件等;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方才付款;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必须由指定人签署方能议付,例如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签发商检证书;无明确的保证付款条款,或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开证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设置不易被察觉的陷阱,使卖方难以取得合格的单据,从而保留拒付的权利;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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