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
编辑词条信用证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并根据客户所指定的条件向卖主开具支付贷款保证书的一种业务,它实际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担保业务,以银行的信用保证客户的信用,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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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与当事人
信用证业务一般分为商品信用证和货币信用证两种。商品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要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在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开出信用证时,信用证上开列买方购货所规定的条件,只要卖方按照所列条件发货,就有权凭信用证要求银行付款,这种业务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货币信用证是银行收取客户的一定款项后,开给客户保证在异地银行兑取相应现款的一种凭证,旅行者常常使用这种特殊的汇兑。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不仅可以从中收取手续费收入,而且可以占用一部分客户资金。
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七个: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者,一般为进口商;受益人即收取信用证金额者,一般为卖方;开证行即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承担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情况下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为买方所在地的涉外银行;通知行即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同时还承担鉴别信用证真伪的工作,一般为受益人所在地的涉外银行;议付行即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一般在受益人所在地,也即是垫付货款给出口商的银行,负责审核单据,如单据无误将汇票及随附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索偿;付款行即信用证上指定的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即对信用证承担保兑责任的银行。
正常操作流程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收回垫款,须经过多道环节。以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为常用的不可撤销的跟单议付信用证为例,其基本环节大体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付款、赎单等。开证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后,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开证方式有信开和电开两种。信开是指开证时开立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邮寄给通知行。电开是指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加注密押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工具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请其转知受益人。电开可分为简电本和全电本。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即核对信用证的签字印鉴或密押,在核对无误后,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外,须迅速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核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开证人请求其修改信用证。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即可根据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和发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递交给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银行办理议付。议付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应立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将审核结果通知受益人。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持有汇票成为正当持票人,取得了单据的所有权。
索偿是指议付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请求偿付的行为。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分次寄给开证行或代付行,并将汇票和索偿证明书分别寄给开证行、付款行或偿付行,以航邮或电报、电传索偿。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代付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经检查认为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应将票款偿还给议付行。如果信用证指定付款行或偿付行,则由该指定的银行向议付行进行偿付。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接到通告后,应立即到开证行检验单据,如认为无误,就应将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向银行一次付清而赎回单据。银行则返还在申请开证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开证申请人凭运输单据向承运人提货,如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与银行无关,只能向受益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等有关责任方索赔。
问题与监管
信用证业务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方面,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申请开立信用证,假进口真融资;滚动开立信用证,长期占用银行资金;开证后不对外付款,变相举借外债。银行方面,对信用证审核不严,造成无贸易背景开证;单据不齐也为企业开证、售付汇;不按规定进行授信风险控制。信用证方面,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使出口商无法执行信用证或不能获得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信用证本身的含糊或自相矛盾;信用证修改也有可能引发不符点;信用证条款与实际操作有冲突。
信用证业务监管的改进措施包括:银行方面,建立银行间开证信息定期披露制度,通过开证信用定期通报,使开证行能够及时掌握开证申请人在各家银行的垫款情况,减少垫款风险;开证银行要严格执行统一授信制度,银行应对其分支行进行授权管理,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各基层行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严格审核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并对授信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开证行要切实健全进口开证业务的内控制度,严格遵守上级行的授权,内审部门应加强对结算部门的稽核监督,同时加强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审查,严格保证金制度和担保措施;加强银行职工道德教育,防范道德风险。外汇局方面,改进进口付汇核销办法,建立关于信用证业务的统一管理法规,加强对信用证交易过程的实时监管,预防各种骗汇及非法融资行为的发生;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真实性审查办法和审核标准;加强对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尽快实现外汇局与银行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库,使外汇局能实时监控银行信用证开证、承兑和付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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