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
编辑词条信用证纠纷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于信用证具有涉外性,此类案件通常予以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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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类型
信用证纠纷产生于信用证的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上述环节中产生的纠纷。
具体类型包括:因开证行拒绝议付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申请信用证止付案件;信用证开立和履行中的担保纠纷案件;以及信用证开立、议付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产生的其他纠纷。
法律适用与审理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对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中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单证审查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信用证欺诈与止付
根据司法解释,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以及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存在信用证欺诈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或者开证行、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或者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或者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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