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

编辑词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对全程运输负责。

物流与仓储又称: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
目录 · 4 个章节

法律地位与基本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来说它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它又是托运人。它一方面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又与实际单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是总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对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付等均承担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要有国内外多式联运经营的网络,不仅要在国内外的沿海、沿江港口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而且在国内外的内陆大城市也要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要在国内外建立集装箱场站,建立自己的中转机构,如人力、财力的限制,也应与国内外当地同行搞合资、联营或建立相互委托的关系;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要建立一支专业队伍;要有雄厚的资金。

责任期限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关于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限规定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也就是说货物的损坏、灭失系在该期间造成,才适用海牙规则。对装船前和卸船后这两段时间的承运人责任,可由承托双方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但海牙规则中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并不绝对,还要受有些国家的国内法的规定和港口习惯的约束。

1978年通过的汉堡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负责期限包括货物在装船港、运输途中和卸船港承运人掌握的整个时间,即从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汉堡规则的这一规定突破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最低责任期限,向装卸前后两个方面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多式联运公约根据集装箱运输下货物在发货人仓库、工厂以及集装箱货运站、码头堆场进行交接的特点,仿照汉堡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责任期限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限自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有两种形式:从发货人或其代表手中接受货物,这是最常用、最普遍的规定方法;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由管理运输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手中接受,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对交付货物规定的形式有三种: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如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之下;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在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按上述第二、三种交货形式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赔偿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的地点交付货物。这里重要的是必须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但由于公约规定托运人有权自由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因此其运输全过程要通过各种代理人、实际承运人等共同来完成,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其中既有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又有多式联运经营人与他的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与他的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与分包承运人之间的承揽关系,以及发货人、收货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分包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根据多式联运公约的有关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他的受雇人、代理人和分包人的关系都适用代理关系,货物交由他们掌管应视为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具有相同效力。所以,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或对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行事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亦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在现行的国际集装箱运输中,负责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和负责其运输的经营人所采用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统一责任制,由负责集装箱运输的人对全程运输按统一责任制负责;另一种是网状责任制,该种责任制虽由经营集装箱运输的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物的损害赔偿的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还有一种是单一责任制,即各单一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仅对自己运输区段发生的损害负责赔偿,并适用该区段的法律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采用了经修正后的统一赔偿责任制,排除了网状责任制。根据这一责任形式,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处理,不管是否能确定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但是,多式联运公约又作了这样的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害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域,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害的赔偿,则应按照多式联运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

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赔偿责任基础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误交货所引起的损失,如果造成以上事故的发生在货物由其掌管期间内,应负赔偿责任。又规定: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能符合要求的措施。同时,对延误交货则规定:如果货物未在议定的时间内交付,或者无此种协议,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即构成运输延误。

赔偿国际通行做法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管货物之时起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时止。在此期间对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方面,目前国际上有三种做法。

统一责任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运输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灭失或损坏,包括隐蔽损失,无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按一个约定的限额赔偿。

分段责任制,又称网状责任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各区段运输原有的责任为限。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办理。在不适用国际法时,应按相应国内法办理。赔偿按各区段的国际法或国内法规定限额赔付,对不明区段货物隐蔽损失,按双方约定办理。

修正统一责任制:这种责任制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分段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即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联系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icon icon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icon ic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