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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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以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将旅客或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并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物流与仓储又称:多式联合运输合同、混合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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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征与订立

多式联运合同具有几个法律特征: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运输方式承运;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权利并承担承运人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各区段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其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实践中,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托运人或旅客与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经营人订立合同,联运经营人以自己名义承担全程运输,再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协议;二是托运人或旅客与第一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各承运人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但只有第一承运人代表其他承运人签订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要求,单据可以是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

特殊效力与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体现在经营人地位、单据和赔偿法律适用等方面。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不同,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负责运送的过程承担责任,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不影响托运人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即采用区段责任制。例如,铁路区段适用铁路法,航空区段适用民用航空法。如果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则依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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