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编辑词条《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全称为《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是1991年制定的国际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赔偿责任限制和单据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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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适用与定义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经当事人选择后适用,一经纳入运输合同,即超越任何与本规则抵触的附加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增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或义务。规则对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多式联运单证、接管、交付、特别提款权和货物等名词做了定义。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以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合同责任的任何人。
责任与赔偿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并对其受雇人、代理人和为履行合同而使用服务的其他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为完全责任制,并对延迟交付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没有过失或疏忽。延迟交付指货物未在明确协议时间内交付,或未在合理要求时间内交付;如果货物未在确定交付日期届满后连续九十日内交付,索赔人可视为货物已灭失。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如果多式联运不涉及海上或内河运输,赔偿责任以不超过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为限。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在某一特定区段,且该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了另一项责任限额,则按该规定计算。如经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故意或知道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则无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单据、索赔与时效
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初步证据,除非已有相反注明。在多式联运单证已经转让或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已传输给收货人并经其接受,收货人善意信赖并据以行动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反证不予接受。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时提出书面灭失或损坏通知,如不明显,则在6日内提出。诉讼时效为9个月,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
本规则适用于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有关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所有索赔,不论基于合同还是侵权行为。也适用于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合同所使用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索赔。本规则只在不违犯适用于多式联运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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