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状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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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状责任制是指在多式联运中,联运经营人对货物全程运输负责,而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的一种责任制度,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的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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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特点

网状责任制下,不论货物损害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托运人或收货人均可向联运经营人索赔,也可向损害发生区段的实际承运人索赔,但确定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法律均为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各单一运输方式公约中的责任制度适用于多式联运中相应的运输区段并与其他公约并存。如果某一运输区段没有强制性适用的国际公约,则适用有关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

该制度的优点是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了多式联运法律与单一运输方式法律的冲突,但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网状责任制倾向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货方无法预见货损索赔最终将适用何种责任制度,从而对货方造成风险及分摊的不确定性。该制度对发生区段无法确定的损失、逐渐发生的损失及货物迟延运输无法适用。如果在某一运输区段既无强制性适用的国际公约,也无国内法,则会产生法律上的真空。

应用与演变

除了1961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多式联运公约草案》之外,网状责任制并没有在各大国际公约中得到体现,该责任制度现已被历史淘汰。我国发展和采用网状责任制曾有以下有利之处:与国际商会1975年修订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有关精神相一致,也与大多数航运发达国家采用的责任形式相同;我国各运输区段如海上、公路、铁路等均有成熟的运输管理法规可以遵循,采用网状责任制可使各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规保持不变;相对于统一责任制而言,网状责任制减轻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风险责任,对保护起步阶段的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但从国际多式联运发展来考虑,网状责任制并不理想,易在责任轻重、赔偿限额高低等方面产生分歧,统一责任制应更为符合多式联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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