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编辑词条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该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

税务与合规又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
目录 · 3 个章节

结构与国际多式联运条件

公约由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及最后条款等八个部分组成,共40条。

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需同时具备六个条件: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总负责;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主要内容

公约适用于货物起运地和(或)目的地位于缔约国境内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人接受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在一般情况下它就是多式联运合同,还可以作为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公约并不排除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管辖,实行统一责任制和推定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之时止。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一运输单位920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货物损害索赔通知应于收到货物的次1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延迟交付损害索赔通知必须在收到货物后60日内书面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效期间为两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管辖权法院包括:被告主要营业所或被告的居所所在地;合同订立地;货物接管地或交付地;合同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其他地点。公约允许双方在索赔发生后达成协议选择其他地点的法院进行诉讼,还允许双方订立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索赔人可选择的仲裁地点与上述诉讼管辖地基本相同。

公约还附有国际多式联运海关事项的条款,规定缔约国海关对于运输途中的多式联运货物一般不作检查,但各起运国海关所出具的材料应完整与准确。

制定原则

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国际多式联运是促进世界贸易有秩序地扩展的途径之一,有必要鼓励发展平稳、经济、高效的多式联运服务,需要为所有国家的利益保证国际多式联运有秩序地发展,并有必要考虑到过境国家的特殊问题。公约认为需要决定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某些规则,包括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公正条款,有必要使本公约不影响有关管理和控制运输业务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适用,每个国家有权在国家一级水平上管理和控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多式联运业务,有必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以及有必要保证多式联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联系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icon icon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icon ic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