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陆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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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联运是指水上的船舶和陆上的火车或汽车相衔接的一种运输形式。它是联合运输的具体形式之一。实行水陆联运,应设有适于联运的车站或码头,并拥有相应的换装工具设备,以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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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基本条件

开办联运的港、站应是交通部、铁道部统一公布的港、站;换装地点应是指定的换装港、站,其他非联运的港、站均不能受理水陆联运业务和换装业务。在选择和确定联运港、站和联运换装点时,主要考虑联运货物在流向、流量上的客观需要和货流的相对稳定与均衡交运程度,同时也要考虑运输条件和装卸条件的可能性,对换装点的选择还必须进一步考虑到港、站的通过能力,包括换装设备能力和库场条件等。

关于货物种类,现行“联规”规定:除易腐货物、动物、植物、灵柩(包括尸骨、尸骨灰和尸体在内)、危险货物(常用化肥氨氰化钙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品名表内所规定的农药不在此限)、放射性物品、编排木材(东北经大连、营口两港到上海地区的木材运输不在此限)、超过起运、换装和到达地点起重能力的重大件和散装的粮食、油、盐、水泥外,都办理联运;但编排木材和散装的粮食、油、盐经托运人与铁路、水路协商同意后,可以在特定路线上办理联运。

关于货物数量,“联规”规定:一批货物的重量不满30吨或体积不满60立方米,按零担办理,但一批重量最少不得少于20公斤,每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一件的重量在10公斤以上者除外),每件长度最长不得超过7米。一批货物的重量在30吨以上(包括30吨)或体积在60立方米以上(包括60立方米)的,均按整车办理,但由于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态关系,在铁路区段内必须使用单独车辆运输时,其重量或体积虽不满上述规定,也可以按整车办理。零担货物按联运办理时,每件最大重量以2吨为限,体积以3立方米为限,超过这一限度,在承运前应征得有关换装和到达地点的车站和港口同意后,方可受理。

联运货物变更、运到期限与赔偿

联运货物经承运后,发货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在下列范围内经承认后方可变更,且只准办理一次,并不得变更换装地点或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也不能变更到非联运车站和非联运港口,对变更到达地点后违反货物合理流向、违反政令限制或违反运输限制的,均不得提出变更要求:取消运输,由发货人向发站或起运港提出;变更到站、到达港或变更收货人,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向到站或到达港提出,如联运货物已经运到换装地点但尚未进行换装时,发货人或收货人也可以向换装地点要求,变更到站或收货人应向换装站提出,变更到达港或收货人应向换装港提出。因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以致运输中断,或换装地点发生严重堵塞必须紧急疏运时,铁道部和交通部可以指示绕路运输。变更运输后的费用结算按变更后实际运输路线办理,但铁道部和交通部指示绕路运输时,对托运人仍按原计划运输路线办理费用结算。

水陆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按下列规定全程合并计算:铁路区段运到期限按铁路规定计算;水路区段运到期限按水路规定计算;换装期限规定见“水陆换装期限表”。联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非因铁路或水路责任而发生滞留时间,另加在运到期限内。

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20天,仍不能在到站或到达港交付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该项货物业已灭失,按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并可同时声明保留货物发现时的领取权。水陆联运货物的灭失、损坏赔偿要求的时效规定为180天,超过上述期限,要求权即告消失。赔偿要求时效的起算和中止,分别按铁路和水路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要求的时效应从该批联运货物的到达港或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签收的次日起算。对于联运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要求,要求人应向到达地点的铁路局或港务局提出。接到赔偿要求的铁路局或港务局就是赔偿要求的办理局,办理局应负责审查赔偿要求的时效、赔偿要求人和必要文件。办理局应从接到要求之日起90天内答复要求人。如责任不属于本身一方时,应在15天内向发生事故的最后换装的铁路局或港务局转出。上述最后换装的铁路局或港务局应从接到要求文件之日起60天内答复处理局转告要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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