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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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是1999年8月1日生效的协议,由国际海难救助联合会会员、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和某些财产保险商签订,确定根据固定比率支付特别补偿,而非依据1989年救助公约第14条通过仲裁计算。

税务与合规又称:SCOP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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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背景

1989年救助公约建立的特别补偿制度存在仓促性,是各方妥协的法律文件。公约第14条克服了安全网条款的部分问题,但未汲取其优点,如适用范围较窄。互保协会担心安全网条款可能导致救助人故意拖延或财产保险人推迟认定推定全损,救助人则担心特别补偿仅在有环境损害威胁并需证明时适用,且地理范围有限。因此,各方寻求简化机制,最终产生了SCOPIC条款。

主要内容

救助方可在任何时间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适用SCOPIC条款,无需考虑是否存在环境损害威胁,SCOPIC酬金自通知到达时起算。船舶所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银行或保赔协会担保,初步担保数额为300万美元。担保提供后,当事方可协议调整数额,争议提交仲裁。若未提供担保,救助方可撤销使用SCOPIC条款,恢复1989年公约第14条的效力。SCOPIC酬金按费率表计算,包括人工、船艇、救助设备、实际费用及应付奖金。SCOPIC酬金仅在高出救助报酬时支付高出部分,且高出部分不由共同海损分摊,由船舶所有人单独承担。争议应依主协议提交仲裁。

作用与问题

SCOPIC条款的作用包括:救助方可通过书面通知激活条款,获得按费率表计算的报酬;被救助方有义务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300万美元担保;请求SCOPIC报酬时无需举证环境威胁或救助成功;被救助方、船舶保险人、货物保险人均有权派特别代表监督救助。最新版本规定,若救助方因过失、疏忽、欺诈或不诚实行为导致救助成为必需或更困难,将失去获得SCOPIC报酬的权利。然而,实践显示存在问题:救助人诉前担保困难,尤其在获救财产价值不高或全损时;仲裁员对公约条文理解不一;救助人举证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困难且花费大;核算特别补偿金额耗时费钱,涉及核查帐目和设备使用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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