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战争险
编辑词条船舶战争险是一种附加险,在船舶保险条款中列入除外责任,投保人可在投保全损险或一切险后加保,承保战争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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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船舶战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扣留、扣押、没收或封锁造成的损失,但此类赔案须从赔案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后才受理;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或炸弹造成的损失。此外,战争结束后遗留的炸弹、水雷虽经扫海仍未引爆,后来船舶通过时触碰爆炸,也属此险范围。
船舶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为:被保险人的国家政府对保险船舶的征用、征购、扣留或没收;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保险期限与特点
船舶战争险的保险期限与船舶保险相同,但在定期保险情况下,保险单一般有经通知终止战争险责任的规定。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船舶战争险保险单规定,对于定期保险,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14天期满时终止战争险责任。
船舶战争险具有不同于船壳险的特征,最终从船壳险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承保风险。它承保的是船东完全不能控制的社会风险,承保除船员以外的第三人对船舶的损害,包括国家或政府、团体、民众、恐怖分子、旅客等。船舶战争险是船壳险的补充保险,也是其他保险的补充保险,凡由其他保险承保的风险,即使是战争险的承保范围,其他保险应当优先赔偿。其保费构成具有特殊性,保险人根据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保险存续期间对船舶航行区域危险程度的评估确定保费,产生一般保费和特殊保费的双重费率概念。船舶战争险承保和平时期的战争风险,即强国之间处于和平时期但在局部地区爆发战争或存在武力袭击商船的情形,而不承保世界大战风险,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间发生战争时本保险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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