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费用保险
编辑词条共同海损费用保险以共同海损费用为保险标的,承保船舶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以致船货抵达目的港时分摊值低于已垫付共同海损费用时的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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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与产生背景
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将共同海损的费用作为保险标的。共同海损费用保险费则指在完成自避难港至目的港的航程期间,对已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进行保险的费用。
该保险的产生与共同海损费用补偿的不确定性相关。当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船方和其他关系方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通常只有在船舶驶抵目的港且船货具有分摊价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补偿。若船舶在共同海损事故结束后重新开出又遭沉没,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可能无法从各有关利益方取得补偿。为应对这一风险,共同海损费用保险规定:如果船舶因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海损事故而遭受损失,以致船货抵达目的港时的分摊值低于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其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给垫付人。
承保内容
共同海损费用保险的内容仅仅是驶往及在避难港产生的、若船舶在余下的航程中发生全损将变得没有价值的共同海损费用。如货物牺牲、船舶在目的港才进行的修理等,通常没有必要投保。保险单中,保险标的列为“共同海损费用及救助费用”。
应投保的共同海损费用项目包括:在避难港的港口费用,含引水、拖轮、系解缆、吨税、卸货、储存和重装、看护等费用;在避难港进行的船舶修理;在避难港进行的货物的重整费用;船员的工资及加班费;船员的伙食及消耗的燃料,但仅限于在航程中得到补充的部分;救助报酬、担保费用以及有关的法律费用;拖至第二避难港或目的地的拖轮费以及为完成航程而租用设备的费用;在到达目的港前任何挂靠港发生的共损费用;上述各项费用相关的海损理算师费用;保险的费用。
可以不投保的共同海损费用包括:就货物及运输的共同海损牺牲;在目的港或其后完成的船舶修理;其他在目的港或其后发生的共损费用;没有在航程中得到补充的船员给养和燃油的消耗;利息和手续费;上述项目相关的理算师费用。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特殊情况
假设货物在共损行为中为共同安全而被抛弃,当只有一个卸货港时,就没有必要将此牺牲进行投保。因为被抛弃的货物并不代表金钱上的实际支出。若船舶和货物在随后的航程中灭失,对于共同海损行为中牺牲的货物来说,即使不在共同海损行为时被抛弃,也会在随后的第二次事故中灭失。货物只能灭失一次,若船舶和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前的第二次事故中全损,对于被抛弃货物的货主而言,被抛弃和在事故中灭失二者的结果没有大的区别。
一旦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并卸下到该港的货物,在此之前抛弃货物的损失对于该港的货物来说就马上变成了实质性的。货物的牺牲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并由该港的货物参加分摊。对于余下的航次,无论是抛弃的货物还是卸下的货物,对于船舶和其他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就有了可保利益,只有这时船舶和余下的货物要分摊被抛弃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从实质上看,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变为实质性的原因,是由于部分财产在共同海损行为后同原船和货物分离,变成已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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