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
编辑词条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承保国际货运代理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过程中,因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约定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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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与承保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三种情况。一是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即未能履行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二是分包人的过失,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国际货运代理没有任何过错,此时理论上国际货运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权,但复杂的实际情况使其可能无法全部甚至部分地从责任人处得到补偿,如海运或陆运承运人破产。三是保险责任不合理,在“不同情况的保险”责任下,单证不是“背对背”的,而是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制,从而使分包人或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或免责。
上述风险,国际货运代理都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从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险的赔偿。
主要保险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的内容,取决于因其过失或疏忽所导致的风险损失。涉及错误与遗漏,如虽有指示但未能投保或投保类别有误,迟延报关或报关单内容缮制有误,发运到错误的目的地,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再次出口未办理退还关税和其他税务的必要手续,保留向船方、港方、国内储运部门、承运单位及有关部门追偿权的遗漏,不顾保单有关说明而产生的遗漏,所交货物违反保单说明。
还涉及仓库保管中的疏忽,即在港口或外地中转库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作中代运的疏忽过失。货损货差责任不清,即在与港口储运部门或内地收货单位各方接交货物时,数量短少、残损责任不清,最后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的责任。迟延或未授权发货,如部分货物未发运,港口提货不及时,未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违反指示交货或未经授权发货,交货但未收取货款。
保险方式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时,主要有有限责任保险、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最高责任保险、集体保险制度等方式供选择,国际货运代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投保。
有限责任保险中,国际货运代理仅按其本身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其有限责任投保,主要分三种类型: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责任范围,选择只对其有限责任投保;接受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须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保险费。完全法律责任保险中,国际货运代理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投保。最高责任保险在某些欧洲国家被广泛采用,对于超过确定范围以外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必须为客户提供“最高”保险,即向货物保险人支付一笔额外的保险费用。集体保险制度下,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向其会员组织提供责任保险,优点是能够代表成员协商得到一个有利的保险费率,并避免要求成员进行标准、最小限度的保险,缺点是可能使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索赔控制的积极性。
除外责任
保单中往往都有除外条款,即保险公司不予承保,需要特别注意阅读并加以认真研究和考虑。保单中同时订有要求投保人履行的义务条款,如投保人未尽其义务,也会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后果。
适用于各种保险包括责任保险的保单中,除外条款和限制通常有: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损失;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如运输毒品、枪支、弹药、走私物品或一些国家禁止的物品;蓄意或故意行为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引起的损失;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导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超出保险合同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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