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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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经由海路在不同国家港口之间运输的货物进行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围,是国际贸易中分散货物运输风险的经济补偿手段。

税务与合规又称:International Marine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目录 · 3 个章节

基本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种补偿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为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保险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违反该原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合同被解除。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主要险别是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平安险即单独海损不赔,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险负责单独海损的赔偿,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别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者部分损失,不能独立承保,必须附加于基本险项下加保,包括偷窃和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沾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特别附加险主要包括交货不到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

索赔与赔付计算

货物发生损失后,收货人应核对相关单证,证实受损货物确为保险单项下货物,然后在提货前对货物受损情况进行搜证,并获得有关责任方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当地的检验代理人检验。在取得相关证明后,被保险人应积极与责任方联系,要求责任方赔偿,并保留所有交涉文件。在确定损失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后,被保险人应提供各种单证向保险人或理赔代理人索赔。

对全部损失的赔付中,货物发生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全额赔偿后即获得被保险货物残余价值的所有权。被保险人对推定全损的处理既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又可以要求保险人全额赔偿,但若要求全额赔偿,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并获同意。对部分损失的赔付中,货物数量或重量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损失数量或重量占被保险货物总数量或总重量的比例进行赔偿;货物质量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受损价值占货物完好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存在免赔率的损失,我国实行绝对免赔率方法;共同海损分摊则需先确定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总金额,算出各方分摊价值,以共同海损总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得出分摊率,再用分摊率乘以各方分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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