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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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海洋运输险,保险人按约定险别对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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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险别

主要险别可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平安险的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因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碰撞、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在运输工具已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及在中途港、避难港因卸货、存仓、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一般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主要以“仓至仓条款”、“扩展责任条款”、“航程终止条款”和“驳运条款”确定责任起讫。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所开始,到货物抵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所为止。若货物迟迟不抵达指定仓库,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若在60天内需转运至非保险单载明目的地,则以开始转运时终止。战争险的承保责任以水上风险为限,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不卸离,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中途港转船时,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再装上海轮时恢复有效。

除外责任与附加险别

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附加险别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异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特别附加险承保超出一切险范围的特殊风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特殊附加险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也可附加于陆上或航空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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