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
编辑词条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是海上货运险的特殊附加险之一,承保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政治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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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责任范围包括四项:战争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即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因战争行为引起的捕获造成的损失,即由于上述战争行为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常规武器造成的损失,即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以及上述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本条将海盗行为列为承保风险,与英国《协会货物条款》将海盗行为列入A险而不是战争险的规定不同。
除外责任包括:因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根据执政者、当政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责任起讫
海上货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采用“仓至仓条款”,而是采用“水面负责原则”,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载明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载明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保险人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陆上发生的损失不负责任。相关具体规定包括:货抵目的港的责任期限以15天为限,即若货物因港口拥挤等原因不能及时卸离,保险责任最多延长到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算起满15天为止;货抵中途港转船的责任期限以满15天为限,在中途港转船时,不论货物在当地是否卸载,保险责任以海轮抵达该港或卸货地点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货运合同终止地点视为目的地,若运输合同在保险单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该地即被视为本保险的目的地,保险责任按货物抵达保险单载明目的地的规定终止,若货物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后,责任可自装上续运海轮时重新有效;发生绕航、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等情况时,只要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人仍继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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