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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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承保是保险人根据投保意向,提出保险条件,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海上保险合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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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性质与原则

海上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意向,提出相应的保险条件,保险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保险合同。承保工作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保险合同能否顺利履行,而且关系到保险机构能否正常经营。

海上保险承保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承保面广泛原则,即保险业务具有取之于面、用之于点的特点,而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因此需要广泛承保以合理确定费率、保证偿付能力;危险分散原则,即通过控制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设立免赔额以及办理分保等方式分散风险;合理运用保险费率原则,即依据投保标的的危险性质和损失程度等情况,合理使用级差费率,使保费与服务等价。

承保风险与程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一般在保险单的风险条款中载明,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抛弃、船长和船员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特约承保的风险。自然灾害指暴风雨、雷电、地震、海啸等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意外事故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抛弃指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投弃货物;船长和船员的违法行为包括过失行为和恶意行为,但若恶意行为在船主纵容、共谋或授意下进行,则不属于承保范围。其他特约承保的风险如偷窃、玷污、渗漏、串味、破碎、钩损、锈损以及战争、罢工、拒收等,可在增收保险费条件下特约加保。

海上保险承保程序包括:协助投保人填好投保单,投保单一般包括投保人名称、投保日期、投保标的名称、数量、种类、投保金额、标的所在地或运载工具、航行范围及航行日期等;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保险人审核投保单并对投保标的进行检验,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成立,否则拒保;出具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国际间流通的文件,文字应清晰准确,内容符合双方意愿并满足国际结算要求;立卷存档,将保险单附本、附件等资料整理归档,以利理赔工作进行。

保险标的与损失范围

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而需要予以保障的实体。可能遭受海上风险和损失的任何东西皆可作为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货物、船舶营运收入、货物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的责任等六项为海上保险的标的,此外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也可作为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可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类,前者如船舶和货物,后者如运费、租金、责任或利益等。保险标的是可保利益所依附的载体,其损失意味着被保险人某种利益的损失。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损失,只能是由于承保风险范围内直接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全部灭失、毁坏严重无法复原或所有权丧失无法追回;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虽未实际全损,但收回费用将超过其价值等情况。部分损失指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单独海损由遭受损失的人承担或由引起损失的人承担,不能共同分摊;共同海损指在共同航海事业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构成条件包括船舶及货物处于共同危险之中、牺牲或费用有意而合理、具有特别性质、为挽救共同危险中的财产并取得救助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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