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保险
编辑词条集装箱保险是指集装箱所有人或租借人对因在集装箱运输管理中的各种风险而产生的集装箱箱体的灭失、损坏等进行的保险,或者是对因集装箱运输事故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预先对此赔偿责任进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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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与内容
集装箱保险具有以下特点:集装箱保险是综合保险,既可以承保集装箱本身,也可承保集装箱的责任,包括集装箱所有人和租借人的责任,还可以是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港站经营人和其他的受托人对于集装箱内货物损坏赔偿的责任,可以以单独的保险单承保,也可以使用同一份保险单综合承保;集装箱保险是定期保险,这是因为作为保险对象的集装箱很多,同时集装箱又和船舶一样频繁流动,定期保险适合集装箱运输的特性;集装箱保险约定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集装箱的损坏、灭失或因集装箱引起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均限定赔偿限额,同时通常也采用免赔额的做法;集装箱保险单一般不转让,因集装箱一般不作为买卖的货物,加之该保险又常含有责任保险。
集装箱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集装箱全损险和综合险。全损险的责任范围为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推定全损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分摊。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包括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机器部分损失按下款规定办理),以及由于运输船舶的沉没、触礁、搁浅、碰撞引起的或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或外来的火灾、爆炸造成的集装箱机器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和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措施和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但对上述抢救和防损费用的补偿金额以不超过被救集装箱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与承保实务
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由于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于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罢工,或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集装箱战争险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与投保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集装箱保险是定期保险,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规定为准。保险双方均可用30天事先通知的方式取消。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公司或就近的保险公司检验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少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修理应事先取得保险公司同意。如损失应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负责时,应办好向这些责任方追偿的一切手续。每一集装箱作为一个单独保险单位,各有明确的唛头标记。被保险人对投保的集装箱应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集装箱全损时,保险公司按保额全部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合理的修理费用扣除免赔额后赔付,如果后者超过保险金额时,可作为推定全损处理。
我国集装箱(定期)保险的险别有全损险和综合险两种,附加险别有战争险等。全损险只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集装箱的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综合险既负责集装箱本身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又负责集装箱机器因火灾、爆炸、船舶沉没、触礁、搁浅或碰撞、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集装箱定期保险以年为时间单位投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终止保险,但必须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注销保险的通知。如果是由保险人提出的,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把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如果是由被保险人提出的,则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在投保了集装箱的全损险或综合险之后,可以加保战争险。集装箱战争险承保集装箱装在海船或其他船上或飞机上时因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这些原因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或炸弹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但对陆上发生战争风险引起的损失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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