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船舶保险

编辑词条

远洋船舶保险又称为海洋船舶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其以远洋船舶为保险标的,远洋船舶可在无限航区航行。

税务与合规又称:Ocean Vessel Insurance、海洋船舶保险
目录 · 4 个章节

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我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的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两者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别。

全损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海上风险,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自然灾害,搁浅、触礁、沉没、失踪、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及其他物体等意外事故;火灾和爆炸;来自海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船员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

船舶一切险除承保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外,还负责因下列风险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

除外责任与保险期限

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船舶不适航,如配备的船长和船员不合格、船舶的装备不妥、货物配备不当,且被保险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对船舶保养不及时造成船舶损坏,如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

保险期限分为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定期保险以时间作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一般是1年,最短为3个月。航程保险以船舶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责任起讫时间按保险单载明的航程为准。

免赔额与主要条款

免赔额适用于对保险风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的赔偿,而对于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或施救费用的赔偿均不适用免赔额规定。免赔额应在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中扣除。

主要条款包括:碰撞责任条款,对碰撞责任和碰撞分别作了定义,并明确了保险公司对碰撞责任所负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度;姐妹船条款,规定姐妹船可视为分属两个船东所有,对它们之间的碰撞按裁定的责任负责赔偿;疏忽条款,承保由于船长、船员过失或疏忽引起装卸货物、燃料的意外事故以及船舶和船上其他地方的爆炸、意外事故及船舶与空中或陆上的有关物体碰撞导致被保险船舶本身的损失;运河搁浅条款,规定在一些特定运河和运河联结点的搁浅不做搁浅论;船舶出售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船舶出售以后,如果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过户,保险单的效力自行消失。

保险终止、保费与索赔

保险终止情况包括:一旦被保险的船舶按全损赔付后,保险单即自动终止;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应自动终止;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违背保险单特别条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应自动终止。

保费交纳和退费规定:定期险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但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全损时,未交付的保费要立即付清。航次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船舶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全损、部分损失的赔偿处理有具体规定。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联系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icon icon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icon ic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