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运合同
编辑词条国际海上货运合同是承运人收取运费,据以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当事人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是合同的重要证明。
目录 · 3 个章节
形式与种类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运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主要分为租船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租船合同是出租人按与承租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以收取租金或运费的方式将船舶全部或部分租与承租人运输货物的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承揽件杂货物运输、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大多以提单形式表现。联运合同分海上联运合同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后者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证,通过包括海运在内的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交付货物的地点。
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的权利包括运费请求权、滞期费请求权和留置权。运费可分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预付运费在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等问题时一般不予退回;运费计算通常根据合同规定,以货物的重量、件数、体积或实际货物价值等为标准确定,班轮运费根据公布的运价确定。滞期费一般出现在租船合同中。当货物由承运人掌管时,如承租人或托运人未按期支付运费、附加费用、垫款、滞期费以及分摊共同海损及救助费时,承运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承运人的义务包括提供船舶并保证适航、收货和装货、运输和管理货物、卸货和交货。保证适航要求船舶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具备狭义的运航能力、航海能力和运货能力,即船体坚固且水密并具有完成该航次的能力,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承运人应使船舶在装货港的适当装货地点停泊,及时收受货物并装船积载,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在卸货港向正当收货人交付货物。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责任期间自承运人从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或根据装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交其装运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遇有收货人不向承运人提货时依照合同或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特定的贸易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根据在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给必须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时止。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市场合作:shichangbu@eservicesgroup.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