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运输合同
编辑词条国际铁路运输合同是发货人与铁路部门签订的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形式为运单,我国从1954年起参加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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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程序与承运条件
国际铁路运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并付清应付的全部费用,铁路部门在运单及运单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日期印戳,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并开始承运,此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以后,运单副本退还发货人,可作为卖方向买方结算货款的主要凭证。运单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至终点站,最后交给收货人。终点站凭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并点交货物。运单并非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承运货物可以是整车,也可以是零担。下列货物不准承运:邮政专运物品;炸弹、炸药或军火;爆炸品、压缩气体、溶化气体、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品和放射性物品;重量不足1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零担货物等。承运货物必须是包装整齐、标记清楚,写明始发站、到达站和终点站、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以及零担货物的件数。托运贵重物品如金、银、白金制品、宝石、贵重毛皮、电影片、画、雕像、古董、艺术制品等时,应声明价格。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包括:在《国际货协》允许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内容,如发货人变更到站和收货人甚至运回发站;收货人有权在到达国境站后要求变更到站和改变收货人,但申请须在到达国境站以前提出,费用由要求变更的当事人负责;运单中的货物毁损或腐坏的,可拒领货物并按规定向承运人索赔。托运人的义务包括:正确填写运单,并承担误填运单的法律后果;支付运费,发站国铁路的运费由发货人向发货站支付,过境国铁路的运费由发货人向始发站支付或由收货人向到站支付,如有几个过境国而发货人未付运费则由收货人向到站支付全程运费;到站凭提单取货时,如收货人拒绝收货,则一切运费与罚款均由发货站向收货人收取,除非货物损坏已达不能按原用途使用的程度,一般不得拒绝收货。
承运人的权利包括: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对货物有留置权;按规定拒绝或延缓执行托运人变更合同的要求;按规定引用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拒绝索赔;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其赔偿不能高于货物全部灭失的价值。承运人的义务包括:货物由发货站运至到站后,负责将货交给收货人;执行托运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从签发运单到交货为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对货物逾期、毁损或灭失负赔偿责任,有关国铁路负连带责任。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不负责任:因铁路无法预防和无法消除的情况;因货物自然属性引起的自然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后果;因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使货物名称错填,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货物损坏;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
发货人或收货人有权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请求。提出请求时附上理由和证据,并注明赔偿款额,以书面形式由发货人向发运站提出,或由收货人向到站提出。货物全部灭失的,由发货人提出,附送运单副本,也可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附送运单或运单副本;货物部分灭失、毁坏或腐烂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并附运单和商务记录;货物逾期运达,由收货人提出,并附运单;多收运费时,由发货人按已交付的款项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副本或发送国国内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由收货人按其交纳的运费提货,并附运单。铁路部门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80天内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
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自铁路部门提出赔偿请求,遭拒赔之日起或未能满足赔偿要求时,才有权向受理赔偿的铁路所属国法院提起诉讼。逾期索赔的时效为两个月,从货物迟到之日起30天后起算;其他全部或部分灭失、腐烂等,索赔请求和诉讼时效为9个月,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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