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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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合同是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费用,负责将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运输货物在港口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合同,明确了港口企业作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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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形式与内容

港口作业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和港口作业委托单。国家下达的水路货物运输计划以及水水联运货物,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其他货物,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或港口作业委托单。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的,在实际办理作业委托手续时,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还应按批签订港口作业委托单。

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名称;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换装港(站、点);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港口费用及其结算方式;特约事项;违约责任。港口作业委托单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包装;发货符号;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换装港(站、点);作业委托人名称;港口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货物进港日期、地点;装卸船日期;作业期限;货物价值;特约事项。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章后,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履行

作业委托人的责任包括:及时办理与运输和作业有关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港口经营人;按要求填制港口作业委托单;按规定应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种手续和应随附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货物,在办理手续时,应将准运证明文件提交港口经营人查验;委托作业的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发货符号,必须与港口作业委托单记载的内容相符;对委托作业需要具备包装的货物和货物的运输标志及储运指示标志都应按有关规定包装和制作;起运港作业委托人应当在港口经营人接受委托的当日一次付清港口费用,到达港作业委托人应于办理提货手续时向港口经营人一次付清港口有关费用,另有规定或约定除外;因货物性质或发现虫害等情况,需要对库场或货物进行检疫、洗刷、薰蒸、消毒,应由作业委托人负责;到达港作业委托人应持港口作业委托单,并提交运单,向港口经营人办理提货手续,在提取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发现货损、货差应编制货运记录。

港口经营人的责任包括:按作业合同,根据货物性质、状态配备适合的设备和工具,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作业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起运港从接收货物时起至装上船时止,到达港从货物卸下船起至交付时止,货物处于港口经营人掌管之下的期间,作业委托人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部分作业的,其责任期间由双方约定;在责任期间内,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卸、搬运、保管、驳运货物;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货物作业,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作业延误,可从实际作业期限中扣除。对于特种货物的作业,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双方履行合同的有关要求与托运人、承运人双方对特种货物运输的规定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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