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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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货运合同是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承运人以营运车辆进行货物运输,托运人支付运费并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目录 · 3 个章节

主要条款与运单

国际公路货运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接管地点、日期以及指定的交货地点;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应说明其基本性质;货物件数、特征标志和号码;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量化指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办理海关手续和其他手续所必须的托运人的通知;是否允许转运的说明;托运人负责支付的费用;货物价值;托运人关于货物保险给予承运人的指示;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运输起止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仲裁庭选择条款及法律适用;合同文本及效力。在国际公路货运业务中,常常把运单视为运输合同而不另订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运单应签发有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第一份应交托运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托运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履行

托运人应对由于运单中有关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遭受的损失负责,包括托运人名称和地址、货物接管地点及日期和指定交付地点、收货人名称和地址、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及危险货物性能、货物件数及其特殊标志和号码、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办理海关和其他手续所必须的通知、不允许转运的说明、托运人负责支付的费用等。如果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将上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承运人对此认可,接受其条件。

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应核对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以及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当承运人对运单中货物件数、标志和号码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时,应将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保留说明理由。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

托运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要求承运人交付第二份运单和货物或者因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收货人行使其权利时,则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即告终止。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由于前述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

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特殊风险中产生的,承运人应予免责: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由托运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承运活动物。

如果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付,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但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超过了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在议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60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以及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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