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编辑词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物流与仓储又称: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目录 · 4 个章节

合同定义与当事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通常称为船方,其义务是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港并收取运费;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其义务是提供货物并支付运费。

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行为,而非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合同的工具。合同客体“货物”包括活动物以及由托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货盘等装运器具。

合同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零担运输合同或班轮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件杂货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

特征与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双务、有偿性质,直接涉及第三人(收货人),且通常属于要式合同。收货人虽未参加合同订立,但有权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起诉讼,同时须承担相应义务,如运费到付时应在提货时支付运费。

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口头形式订立,但一方要求书面确认时须照办。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合同解除方面,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要求解除合同,但除另有约定外,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还应负担装货、卸货及相关费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且互不负赔偿责任。

履行与责任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非集装箱装运货物,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

托运人应支付运费、包装货物并申报资料、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托运危险品时须履行相应责任。货物交付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性交付,实际交付为一般原则,象征性交付为例外。收货人提货时应检查货物,如发现不良状态应及时书面通知承运人;灭失或损害显而易见的应当场通知,非显而易见的应在交付次日起连续7日内通知,集装箱货物则为15日内。迟延交付的书面通知须在交货次日起连续60日内提出。

承运人可在合理限度内留置未付清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等费用的货物,但须查清货物所有权人是否为债务人。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联系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icon icon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icon ic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