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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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之间为实现特定货物运输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物流与仓储又称:Contract of Railway Freight Transpor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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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义与主体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特定货物运输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承接运输任务的一方为承运方,要求托运货物的一方为托运方。

合同主体资格包括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均可与铁路部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长期整车货运合同),应载明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发站和到站、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车种和车数、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零星货运合同),应载明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要铁路局、货物名称、货物包装及标志、件数和重量(含包装重量)、承运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货车类型和车号、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形式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合同,经双方签认后成立,托运人交运货物时还应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合同组成部分。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运单由双方填写,托运人须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记后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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