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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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运输合同又称国际运输合同,是指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个国家(地区)的某一地点运到另一个国家(地区)的某一地点的运输活动。

物流与仓储又称:国际运输合同、International Freight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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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特征

涉外运输合同是我国涉外合同的一部分,主要表现为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其特征包括:运输合同具有独立性,由托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履行,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之外;合同内容具有统一性,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主要内容均涉及货物发送、包装、收取送达、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涉及的货物主要是对外贸易中的商品,因此国际货物运输是对外贸易的一个不可分的、相对独立的环节。

当前调整各种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在国际范围内已形成许多统一实体法性质的规范。各种运输工具的技术发展和管理改进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国际间货物运输涉及地区、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法律规定较复杂,风险较大,保险与运输密切相关。合同往往涉及几个不同国家或地区,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适用范围与管辖问题。

承运人义务

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适航、适货,并配以合格船员、供应品和燃料。船舶适航性指船舶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等方面能经受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并配备合格船长和船员、充足供应品;还包括适宜载货,如货舱清洁、冷藏设备适合货物要求。承运人须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货物。

承运人应按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并在到达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对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以及由于船舶未在约定受载期内到港造成承租人的物质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应对全部运输负责,并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承运人免责

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承运人对下列情况引起的货物损失可以免除责任: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雇佣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火灾(但承运人本人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除外);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逮捕、管制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托运人或货主及其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罢工、关闭工厂、停工或强制停工;暴动和骚乱;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货物的隐蔽缺陷、性质或潜在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适当;克尽职责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参预、其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原因。

根据我国《海商法》,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承运人本人过失除外);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战争或武装冲突;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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