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运输
编辑词条中止运输是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对已脱离其占有但尚在运输中的货物,要求承运人中止原定航次运输的行为,属于法律赋予卖方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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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法律性质
中止运输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没有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情况下,遇到买方无力清偿或不愿清偿债务时,对于脱离其占有但尚处于运输中的货物,要求承运人中止原定航次运输的行为。
这是法律赋予未收到货款的卖方的一种救济方法,旨在保护卖方在买方丧失清偿能力时的利益。
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
卖方行使中止运输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卖方只有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才能行使,这种无力清偿债务是指一般业务过程中停止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到期的货款;卖方已脱离其对货物的占有,已交付承运人运输;货物尚处于运输过程中,当货物已交由买方或其代理人时,卖方的中止运输权即告丧失。
从合同法角度,卖方行使中止运输权并不意味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按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如另行出售货物,需区分情况处理:易腐货物无需事先通知买方可另行出售;非易腐货物须告知买方另行出售意思,买方未在合理时间内付清货款方可另行出售;若卖方保留了另行出售权利,则买方违约时卖方可另行出售。卖方按条件另行出售时,原买卖合同即告撤销,但卖方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海商法》并未规定卖方中止运输。其第四章第六节仅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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