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港费用
编辑词条避难港费用指在海上运输中,为了共同安全或为了安全完成航程,必须对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造成的损坏进行修理而额外支付的港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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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内容
避难港额外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船舶驶入避难港口或地点以及在该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所支付的港口费用。此项费用要列为共同海损费用,须是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港内而额外支付的费用。
在避难港等地的卸货费用和重新积载货物的费用,须符合下列条件:为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所必需;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得以修理,而此项修理又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但如果船舶的损坏仅仅是在装货或停靠港口或地点发现的,航程中没有发生过与此项损坏有关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则搬移或卸下货物的费用不能列入共同海损。
在避难港的船员工资和给养,即船舶驶入和驶出避难港口或者地点使航程延长以及船舶在避难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
共同海损的列入与限制
以上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但如果船舶报废或者不继续原定航程,作为共同海损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以及货物的储存费只应计算至卸货完毕之日为止。
因避难港口或者地点不具备修理条件而需转移到另一港口或者地点时,则另一港口或者地点应视作避难港口或者地点,而且转移费用,包括为转移必须进行临时修理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拖带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因此项转移而引起航程延长期间所产生的船员工资、给养以及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等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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