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行为
编辑词条共同海损行为,又称共同海损措施,是指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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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性质
共同海损行为(General Average Act),又称“共同海损措施”(Measures of General Average),《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A将其定义为: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的行为。
共同海损行为是一种非常措施,在正常航行中不会采用。例如,正常航行中船方有保管货物的责任,应谨慎使货物处于安全状态;但在特殊危险状态中,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船长可以下令把货物部分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载重,这种行为所致的货物牺牲就是共同海损。
构成要件
构成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7个要件:
1. 必须有实际危险,即危险是真实存在的,主观推断出的危险不是真正的危险,必须存在危及船、货和其他财产安全的客观事实。
2. 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即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空载航行的船舶所作出的牺牲,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作出的牺牲,以及为了救助他船而作出的牺牲,都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
3. 必须是有意采取的措施,即船长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
4. 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意思是措施应当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
7.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
上述7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才构成共同海损行为,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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