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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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又称为海损。

税务与合规又称:Marine Loss、海损、A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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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类型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又称为海损(Average)。按照各国海运保险业务习惯,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例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海轮与驳船或码头碰撞所致的损失。

按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灭失。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非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它是针对共同海损而言的。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均属部分损失,但二者的性质、起因和补偿方法有较大的区别:共同海损的起因是人为有意识造成的,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要由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包括:危难真实存在;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为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由船方、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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