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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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装运条款又称海洋运输条款,是贸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装运条件和相互责任,涉及装运时间、装卸港、分批装运与转运、装船通知及装卸时间等多项内容。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Terms of Shipment、海洋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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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时间与装卸港

以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为例,装运条款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卸港、分批装运和转运、备货通知与派船通知、装船通知以及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通常用几种方法表示:具体规定装运期限;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采用这种方式时通常会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日期或开出日期;以及收到信汇、票汇或电汇后若干天装运。

规定装卸港时须注意若干问题:必须是政府许可往来的港口;必须明确规定装卸港口;采用选择港时备选港口不宜超过3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比较靠近的港口;要选择安全港,即非疫港、非战争港;还要考虑港口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

分批装运、转运与通知

分批装运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同一发货人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装船日期及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分批装运处理。例如出口2000吨大豆,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注明不同装货港和不同装船日期,这种情况不属分批装运,没有违约。转船指货物没有直达或一时无合适船舶运输时中途转船运输,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订明是否允许转船,若信用证未规定可否转船,则为允许转船。

备货通知和派船通知用于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装船通知则在FOB合同、CFR合同、CIF合同中都会碰到。在FOB合同下,卖方应在约定装运期开始前30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待运通知,以便买方派船接货;买方安排好船只后,以电报方式将装货船名、船籍、吨位、预计到港日期告诉卖方,以便及时安排装运事项;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下,卖方负责装运,买方自己负责保险,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显得尤为重要。

装卸时间与滞期速遣

装卸时间指对大宗交易货物在使用定程租船运输时,对完成装货和卸货任务所需要的时间和定额的规定。一般在买卖合同中还同时规定每天装卸货物的重量,称为装卸率。如果租船方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时间未完成装卸任务,延误了船期,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罚款,称为滞期费。如果租船方用于装卸的时间少于租船合同规定的时间而使船方可以加速船只周转,租方可以向船方领取一种奖金,称为速遣费。

装卸时间的计算通常有几种方法:按连续日或时;按工作日;按好天气工作日;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关于装卸起始时间的计算,各国规定不一,有的从船抵港就开始起算,有的是从船到港码头后开始起算,有的规定正式作业起算。贸易合同中有关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和速遣条款的规定,应当与租船合同有关规定相符合,否则租船方就会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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