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
编辑词条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实现,对被请求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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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与管辖原则
根据保全措施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可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和物料、冻结承租人可以收取的运费或租金、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根据海事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可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遵循属地管辖原则、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以及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程序与一般规定
海事请求保全程序包括:请求权人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法院审查并裁定,同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担保;法院发布解除扣押命令。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诉前申请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保全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并提供担保;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的,法院应及时解除保全;申请错误的,应赔偿损失。
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海事请求保全与一般财产保全在受诉法院及权利主体、适用条件及保全目的、保全范围与方法上存在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只能由海事专门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作出,强调存在海事请求权;其措施较为单一,主要是扣押船舶。而一般财产保全可由地方各级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保全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主要是扣押船舶。我国于1994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为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请求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海事请求的范围、扣押船舶的范围、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以及扣押船舶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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