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强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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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其对象限于行为,性质上属海事行为保全。

税务与合规又称:Maritime Inj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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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与类型

海事强制令根据请求人申请而作出,由海事法院发布,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提出。其对象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责令承运人签发提单、禁止船东撤船或开航。海事强制令是一种强制措施,在法院判决前甚至起诉前强制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海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海事强制令类型包括:强制放货,即责令承运人或场站向提单持有人放货;强制放船,即光船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责令光船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船;强制放单,即责令承运人向货方签发提单。

程序与强制性

海事强制令程序包括申请、提供担保、法院审查和裁定、执行、复议和异议以及申请错误的责任承担。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强制令的应立即执行;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请求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数额原则上相当于因申请错误可能造成的被请求人经济损失。海事强制令发布后15日内,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就相关海事纠纷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法院可应申请人请求返还担保。

法律规制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第51至61条对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条件、管辖和程序作了规定。申请海事强制令需满足: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使损害扩大。

海事强制令的管辖法院仅限于海事法院。诉前申请应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不受当事人之间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约束;起诉后申请应向已受理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受理诉前海事强制令案件的法院也可取得对实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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