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损
编辑词条海上货损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事件,其原因涵盖积载不当、货舱不适货、装卸作业、运输保管、托运人原因及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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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原因
海上货损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事件。
海上货损的原因主要包括:积载不当,如未合理安排配载顺序、货物舱位、隔离忌装货物、堆码、衬垫和隔票;货舱不适货及货舱设备不符合要求,如货舱不清洁、不干燥、有异味、未消毒、有虫害,或舱内护板缺陷、污水沟不畅通、通风设备失灵等;装卸作业产生的货损事故;运输途中保管不当,如货舱通风不当、防水排水绑扎加固不及时、对冷藏货物和危险货物等检查管理疏忽;托运人原因,如货物本身特性或潜在缺陷、申报不实、包装不当;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恶劣海况导致舱内进水或无法正常通风。
索赔人
海上货损索赔主要指就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货物利益方对承运人提出索赔的行为。索赔人应当是遭受损害的货物所有人,但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流转程序的复杂性,索赔人身份可能不同。主要包括:收货人,即提单转让后的买方;发货人,在未转让提单或提单被退回时,可依据运输合同或提单合同索赔;其他提单持有人,如银行因议付或融资成为提单质押权人;无船承运人,在多式联运下向实际承运人索赔;货物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承运人索赔。
索赔程序
货损索赔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应及时发出事故通知。根据我国《海商法》第81条,收货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承运人发出货运事故通知书,声明保留索赔权。货物灭失或损坏非显而易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次日起连续15日内提交书面通知。对于延迟交付损失,应在交付次日起连续60日内提交书面通知。
其次,准备索赔文件。通常包括:索赔函,载明索赔人名称、船名、装卸港口、提单号码、货损情况、索赔日期和金额等;提单;卸货报告、理货报告、货物溢卸短卸报告、货物残损单等卸货单证;货物残损公正检验报告、重理单;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等。索赔金额除货物本身损失外,还可包括因货物灭失或损害所丧失的合理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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