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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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鉴定是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为了共同海损理算需要而申请办理的鉴定项目,内容是对船舶宣布共同海损时所载货物按提单分清好残,区别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证明残损损失程度和到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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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定义与工作内容

海损鉴定是指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船舶、货物等有关财物损失后,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为了共同海损理算需要而申请办理的鉴定。

其工作内容是对船舶宣布共同海损时所载货物按提单分清好货与残货,对残损货物区别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证明残货的损失程度和所有货物的到岸价格或按发票列明的价格,签发海损鉴定证书,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共同海损理算和处理索赔的凭证。

与验残工作的区别

海损鉴定工作与验残工作有所不同。海损货物必须是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后所构成的;申请鉴定的残损货物必须是全船的,而非部分的或单一的;申请海损鉴定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办理海损理算,而不是单纯解决某一方面的理赔工作。

在鉴定对象和目的上,验残工作的鉴定对象主要是进口货物,目的是对有关方索赔;而海损鉴定工作的鉴定对象是船舶发生海难的全船遭损货物,目的是为了办理海损理算。

在鉴定方法上,验残工作对包装一项必须详细查明材料名称、内外捆扎、衬垫情况等,海损鉴定工作只须查明外包装类别即可。

在估定损失上,验残工作对商品残损程度进行估损,在验残证书内可不列明损失金额;而海损鉴定工作除认为无损外,一律均须列明损失程度,即百分率或损失金额,甚至个别货主拒绝受理遭损商品,亦须提供处理意见,以便进行海损理算。海损鉴定工作对遭损商品是按到岸完好状态的商品价格即CIF价格估损,而验残工作无此要求。

在确定致损原因上,验残工作的致损原因称为“意见”,因为鉴定人有时受条件限制,对致损原因是通过推理确定的;而海损鉴定的致损原因是有依据的或事前已予查明,是完全肯定的。

具体做法

海损鉴定的具体做法包括了解情况、检查船舱,着重了解发生意外事故的性质、时间、地点、航位、货损责任,船方采取何种应急措施和救助经过。

其次需要查资料,向船方或申请人索取全船货物的舱单、积载图、海事报告、事故报告以及避难港鉴定证书等资料;向货主或保险人索取所有货物的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明细单等资料。

然后进行查货,对发生事故后的全船货物进行鉴定,分清好坏、残货及其数量,并对残货分清哪些是单独海损造成的,哪些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对于火烧及抛弃货物数量的确定,往往要按烧剩和未烧部分数量来计算确定,或用两者的比例数表示;抛弃部分货物数量也要通过抛剩部分数量来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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