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权指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过境权和运输业务权,起源于1944年芝加哥会议,是两国协商航空运输条款的基础。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Traffic rights、空中自由权、freedoms of the 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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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背景与制度渊源

航权概念源于1944年芝加哥会议,该会议草拟了有关两国间协商航空运输条款的蓝本,相关条款沿用至今。航权也被称为“空中自由”权,是国际航空运输中过境权和运输业务权的统称。

航权被视为国家的重要航空权益,需加以维护。其具体权利内容通过双边或多边航空运输协定确定,涉及领空飞越、技术降落、客货载运等多种业务权限。

航权的主要种类

第一航权为领空飞越权,指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例如北京至纽约航线若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需与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

第二航权为技术降落权,指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如维修、加油。例如上海至芝加哥航线因机型原因需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得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货物。

第三航权为目的地下客权,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国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至东京航线,日本允许中国民航承运的旅客在东京进港。

第四航权为目的地上客权,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至东京航线,日本允许旅客搭乘中国民航航班出境,否则中国民航只能空载返回。

第五航权为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班机起点与终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该航权需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谈判。例如新加坡航空公司货机飞新加坡经中国厦门、南京至美国芝加哥,并在厦门、南京拥有装卸国际货物的权利。

第六航权为桥梁权,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途经其登记国或地区,为第三及第四航权自由的结合。例如伦敦至北京至汉城航线,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第七航权为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例如伦敦至巴黎航线由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承运。

第八航权为国内运输权,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即境内经营权。例如北京至成都航线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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