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船是定期租船合同履行的终点,指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租期届满时将船舶还给出租人。

物流与仓储又称:redelivery of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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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船时间与超期或提前

定期租船的租期从交船开始至还船结束。早期还船情况下,如果提前还船的时间远早于合同规定的租期届满日,承租人必须赔偿船舶所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超期还船情况下,对超过时间的租金,通常在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租金率时按当时市场租金率计算,反之按合同租金率计算。

还船通知与地点

为使双方在还船时做好准备,租船合同规定承租人有向船舶所有人发出“还船通知”的义务,实际中有些合同会记明发出通知的时间。还船地点可以规定为某一具体港口,在TCT方式下通常使用此种方法;正常期租更多采用规定一个还船区域的方法,因为承租人对最后航次的卸货港口通常无法事先确定。规定还船区域可给承租人更大的灵活性,但出租人会尽量限制还船区域,以平衡各地区货载及运费水平不平衡的影响。在规定区域还船情况下,通常承租人对区域内还船港口有选择权。

还船具体地点规定

合同还应对还船的具体地点作出规定。如果是空驶到还船港口还船,一般规定为在还船港口的引航站还船;如果是在最后卸货港还船,通常规定为“在引航员下船时”还船,即DOP。为防止一个港口有多个引航站情况下产生纠纷,特别是河港,还可以进一步规定在“最后引航员下船时还船”,即DI,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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