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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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港模式是一种港口管理模式,由政府委托特许经营机构拥有港区土地、岸线及基础设施产权,统一开发后以租赁方式将码头租给港口经营企业,实现产权与经营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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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特点

港口土地、岸线及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归当地政府,政府负责规划港口布局、长远发展及界定港口区域范围。港务局或政府主导的公司制企业拥有港区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负责港口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包括港口规划、计划、经营租赁、保障港内安全和装卸质量、维护港口基础设施以及环境保护等。港务局对港区内的码头、航道、土地和其他基础设施进行统一开发和建设,然后将符合建设码头、库场等条件的岸线和土地出租给港口业务经营人,由其建设或经营,并向其收取土地出租费用。企业只需投资码头上的机械设备、库场和其他配套设施以及雇佣工人和管理人员,或者建设光板式码头或出租库场。港务局收取的租费全部用于港口基础设施的再建设。

分类与运作

地主港模式有两种类型:一是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的地主港,如美国的港口、德国的国有港,荷兰、比利时、瑞典、芬兰、丹麦等国的港口多采用这种模式;二是公司制形式管理的地主港,如德国的租赁港、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港口以及日本的港埠公社码头等。

运作步骤一般包括:首先进行港口规划,界定港口的区域范围,成立政府主管的港口管理公司,并按照规划进行招投标和融资来建设港口基础设施。岸线、土地及基础设施建成后,通常由港口业务经营企业提出租用和建设码头或库场的项目,港务局会对该项目的市场预测、工程技术、经济评估、环境影响从不同角度共同进行评估。若该项目通过评估并经政府批准,港务局将符合建设码头、库场等条件的岸线、土地出租给港口业务经营企业建设码头或库场等从事经营,收取岸线或土地出租费用;或者自行按照规划建设光板码头、库场并出租给港口业务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收取码头或库场租用费。

实现方法与案例

港口管理模式向地主港转变时可有多种方法:私有化经营方案,通过直接出售、转让或租赁港口所有权,使港口、港口服务或港口经营等实现私有化;建设—运营—移交(BOT)方案或转让—经营—转让(TOT)方案,特许权所有人负责提供所有营运设备,特许权期限通常超过25年,期满后港口产权移交给国家;PPP方案,即政府与私人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形式,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与经营港口设施;合资方案,是中国港口私有化进程中最受欢迎的形式之一;公司法人化方案,港口从法定政府部门或半独立实体转变成全商业化,实行市场企业的运作模式,但依然为政府所有;管理承包等方案,在公共港口拥有人与私营部门之间确立商务关系。

以美国纽约—新泽西港为例,原纽约港和新泽西港分别位于哈得孙河两岸,合并前由纽约州和新泽西州两州政府分别管理。为解决长期以来两州争夺港口和航道管理权的矛盾,1921年经美国国会批准,纽约港和新泽西港合并成立了纽约—新泽西港务局,统一负责纽约和新泽西州的港政管理工作。纽约—新泽西港务局同时接受两个州的议会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其委员会成员由州政府首长任命,且必须得到州议会批准。港务局专门设立港务局管理委员会,统筹港口日常运作和制定长期发展战略。港务局管理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分别由纽约和新泽西两个州的州长任命,且必须得到州参议院的批准,委员任期不超过6年。港务局管理委员会的会议是公开的,两个州的州长分别拥有否决来自本州的委员所做出的决定的权力。委员会任命执行官负责贯彻港务局的政策,并主持港务局日常的经营。纽约—新泽西港务局实施地主港管理模式,并是通过这种模式筹集建设资金的。港务局在财政上是自给自足的公共机构,没有任何州或地方当局税收的支持,也没有征税的权力,它主要依靠其设施的用户所带来的收入。港务局拥有沿岸土地的征用权,统一经营机场、铁路和公路。从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出发,纽约—新泽西港务局作为“地主”将设施租赁给有专业技能的私营公司去经营,既能发挥私营企业的经营优势,又可以保证港务局的收入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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