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危险货物

编辑词条

放射性危险货物指组成货物的一些元素或其化合物能够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穿透力很强而人身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射线。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放射性比度大于0.002微居里/克的物质必须申报为放射性物质。

目录 · 2 个章节

定义与申报标准

放射性危险货物是指组成货物的一些元素或它们的化合物,能够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穿透力很强、而人身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射线。根据《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任何放射性比度大于0.002微居里/克的物质,都必须申报为放射性物质。

港口储存作业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放射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做出规定:放射性危险货物原则上采取船边车船直取的装卸作业方式。对不能采取船边车船直取的,可暂时存放在储运公司危险品库11库或场地。存入场地的放射性危险货物,由天津港公安局指定存放地点,卫生防疫站负责现场检测并确定安全防护距离,储运公司危险品库负责设置安全防护栏和防护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存入场地的放射性货物指不能存入11库内的大件、汽车及设备中夹带的放射性货物。各公司装卸放射性货物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联系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icon icon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icon ic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