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危险货物
编辑词条放射性危险货物指组成货物的一些元素或其化合物能够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穿透力很强而人身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射线。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放射性比度大于0.002微居里/克的物质必须申报为放射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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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申报标准
放射性危险货物是指组成货物的一些元素或它们的化合物,能够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穿透力很强、而人身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射线。根据《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任何放射性比度大于0.002微居里/克的物质,都必须申报为放射性物质。
港口储存作业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放射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做出规定:放射性危险货物原则上采取船边车船直取的装卸作业方式。对不能采取船边车船直取的,可暂时存放在储运公司危险品库11库或场地。存入场地的放射性危险货物,由天津港公安局指定存放地点,卫生防疫站负责现场检测并确定安全防护距离,储运公司危险品库负责设置安全防护栏和防护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存入场地的放射性货物指不能存入11库内的大件、汽车及设备中夹带的放射性货物。各公司装卸放射性货物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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