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寄验视制度
编辑词条收寄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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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法律依据
收寄验视制度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法律制度。收寄验视制度是我国邮政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邮政企业收寄邮件时应切实加以遵守。
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必要性在于,寄递服务具有简便快捷、人物分离的特点,不法分子通过寄递渠道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的安全畅通。为此,《邮政法》第25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并对收寄验视程序作出了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又对收寄验视制度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具体要求与执行
根据《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收寄验视制度主要包括:邮政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对于用户交寄的信件,如认为有夹寄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可能的,可以要求当场开拆和验视内件,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但验视时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对于信件以外的邮件(包裹、印刷品),邮政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邮件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例如收寄化工产品应要求寄件人提供省级以上化工产品检测部门出具的非危险品或者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以及寄件人身份证明,化工类产品必须在指定营业网点集中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邮政企业应当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对邮件进行安全检查。违反收寄验视制度的,依照《邮政法》第75条的规定,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因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而收寄禁寄物品,或明知是禁寄物品仍收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由于不严格执行收寄验视的安全管理制度收寄了危险物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还涉嫌构成《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用户或者其他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要求包括:从思想意识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收寄验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收寄验视工作;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在收寄环节、发运环节层层把关,建立联系人跟踪制度;认真组织全面检查,落实有关禁限寄物品的检查措施,做到“散户必查”,对散户交寄的物品全部检查,加大对协议客户交寄邮件的抽查力度,对粉末、液体以及不能直接辨识的机电装置等要重点查验,确保将各类易燃烧性、易爆炸性、易腐蚀性等禁寄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用户拒绝开拆、拒绝验视的,坚决不予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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